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行后,保险先行赔付的问题成为现在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的重点在于,当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之时,目前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现行三者险)能否被视为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也就是说,现行三者险的性质为什么?
第一说明的是,本文所称“现行三者险”,是指在《道交法》实行前,国内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方法需要机动车辆一方需要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1、商业险和强制险之不同
所谓“保险”,是指保险合同,而并不单指保险条约。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依据各种考虑原因单方拟定出来保险条约后,需要再通过肯定的方法办法获得相对人的投保,进而与相对人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这个时候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可见,“保险”并不单指保险条约这一保险合同内容,还应包含促进保险合同成立的方法办法,也就是经营模式。
因此,商业险和强制险有什么区别,不只在于保险费率、赔付方法、责任分担等保险条约拟定不同(就此问题已有多人论述,本文不再重复),更关键的在于其经营模式不同。
商业险要靠保险公司我们的力量进行推广,以争取机动车辆所有人想投保;而强制险则不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推广,仅需订好相应的格式条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等待机动车辆所有人主动上门签协议就能了。两者相比,保险公司经营强制险的本钱显然大大少于商业险,也正因这样,强制险需要具备公益性,不然就是不公平角逐,其条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以确保其具备公益性,所以真正的强制险被叫做“社会保险”更适合一些。
可见,现行三者险是一种奇特的现象,从保险条约的设定上,是商业险,而到了运营,则是强制险的模式,因此它既非强制险,也非商业险,可以把它称之为“以强制险方法运营的商业险”(以下简称强制商业险)。那样,这种强制商业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什么呢?大家设例剖析如下:
假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约和经营模式均为商业险方法,则保险公司显然要付出更多的本钱,由于要说服机动车辆所有人投保,就需要付出发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员营销推广、咨询讲解等人力财力,而且在协商确定条约时还要作必要的让步,一些比较苛刻的条约也就不可能拟定,不然机动车辆所有人就不会投保。因为国内民众大多没保险意识,据统计,现在在有24个省市运用行政强制力推广的状况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参保率也仅达不到30%,在没行政强制力推广的区域,参保率更是几乎为0.不言而喻,假如仅凭保险公司单纯运用商业险方法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是非常难有较高盈利的。
假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约和经营模式均为强制险方法,则因为强制险需要是公益性质的,有关监管部门会进行核算并加以控制,那样保险公司同样不可能达到较高盈利,最多是微利。
通过上面的剖析,大家可以看出,无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运用纯商业险方法或是纯强制险方法,保险公司都非常难获得较高的盈利。只有在现在这种“强制商业险”的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才大概获得较高的盈利,并且事实上也做到了,据统计,现在国内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已经占到财产险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成为财产险业保费增长和盈利的主要来源。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汽车保险的两个主要险种之一,在国内整体汽车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已达到1/3多。可见,这种“强制商业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最有利的,它把商业险和强制险这两种方法中对保险公司有利的原因融合到了一块,而把各自中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因互相弥补,从而也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超额收益,如此大家也就能理解,在全国参保率只有不到30%的状况下,现行三者险仍然成为了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但这种超额收益的达成,是以广大车祸受害人不可以准时获得赔偿和很多机动车辆所有人不能不投保、并且不能不同意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约为首要条件。也正因这样,当《道交法》拟定后,强制三者险条例马上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马上分清强制险和商业险之时,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才会这样痛心疾首地怒斥《道交法》和《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衣食决定言论?马克思之言确是真理。